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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溫故知新] 為甚麼要分拆出售零售和停車場的業務?


 
分拆出售房屋委員會的零售和停車場設施

在7月24日舉行的會議上,房屋委員會同意將轄下的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按照通過的出售策略,房屋委員會會將這些設施的管理權及合法業權轉讓給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該公司預計會在2004/05年內上市進行首次公開發售股份。房屋委員會將會委託顧問公司,協助推展出售計劃。

就著房委會這重要的發展里程,《互信》訪問了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常任秘書長(房屋)梁展文,一談房委會這重大決定的因由、未來的發展路向、受影響同事的出路等。以下是訪問內容:

問:為甚麼分拆出售零售和停車場的業務?
答:這樣一方面可以讓房委會集中資源,全力提供資助公共房屋,另方面又可解決房委會財政預算赤字問題。分拆出售零售和停車場設施,估計可套現超過200億元。其次,這做法亦配合政府奉行自由市場經濟及「小政府」的理念。

問:分拆出售這些業務有甚麼好處
答:這可以為資本市場帶來多元化投資機會,從而讓投資者參與擁有零售和停車場設施。私有化可望進一步發揮這些設施的潛力,改善它們的運作效率。

此外,由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具有管理往績的記錄,相信新公司有需要招攬一些房委會員工,這會為有興趣加盟新公司的房委會員工帶來新的發展機會。

問:今次分拆出售對員工有甚麼影響?
答:約有700名現時從事零售和停車場設施方面工作的員工會受到影響。我們會制定合適的離職安排,配合有意離開房署並加入新公司的員工。對於無意離開房署的員工,署方會與有關政府決策局磋商,並與員方共同研究和制定合適的重行調配或其他安排。

我們保證會盡量尋求方法,讓留任員工繼續在房署發展事業,並會以開明態度研究各種可行方案。我們亦會透過定期會議、簡布會及內聯網等渠道,與員工保持溝通,並把分拆出售設施方案的最新進展告知他們。

問:署方有否評估對有關權益人的影響
答:零售和停車場設施租戶可能會較為關注續約及租金水平等問題,公屋租戶則會較關注因分拆出售方案而失去部分設施,或可能導至部分商品價格上升。

我們會積極聆聽各界意見,並會在制定實施計劃時詳細考慮這些意見。


未來路向

根據房委會在2004年7月24日的會議上的決定,房委會將:

1. 在2004年年中成立一家具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特色的新公司;這些特色主要指:

(a) 目標明確的業務策略;
(b) 清晰的紅利政策,即是說會把大部分的淨收益作為股息派發;
(c) 保守的資本與負債政策;以及
(d) 訂有投機發展限制。

2. 房委會將於初期把零售和停車場設施的流動現金轉予該公司,並就零售和停車場設施與該公司簽訂買賣協議。在這基礎上,該公司可望於2005年年初在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首次公開發售。

3. 稍後,當有關土地契約的準備工作完成後,房委會便會把零售和停車場設施的合法業權轉讓給該公司。

4. 該公司將分兩期向房委會繳付購買零售和停車場設施的款項:大部分款項會在公司進行首次公開發售後立即繳付,餘額則在轉讓合法業權時繳付。


檔案資料
  • 現時,房委會轄下的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包括約100萬平方米商場物業和10萬個泊車位,市場佔有率分別約為11%及16%。
  • 2002年6月公布的《公營房屋架構檢討報告書》建議房委會逐步分拆出售非核心資產,例如其商業樓宇組合(商場及停車場設施)。
  • 政府於2002年11月公布新房屋政策,決定停售居屋及租置計劃單位,這對房委會的財政收入具深遠影響。
  • 分拆出售零售和停車場設施,既可卸除房委會的非核心業務,又可協助房委會解決財政困難。
  • 房委會於2002年7月委任顧問研究分拆出售設施的可行方案。顧問建議房委會透過出售其零售和停車場設施的管理及擁有權予一間新成立公司,再由該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首次公開發售,從而套現。
 

27 則留言:

  1. 公屋不能重建都要多得香港高官製造了全世界最大釘子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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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相信當時的決策人係有考慮過「釘子户」問題的,所以太太太殘舊的屋邨並沒有列入「出售名單」,到現時名單內的屋邨須要重建時,那些決策人已退休或作古,已經關人個關了,但當時真係窮到燶,出售非核心資產是冇辦法之中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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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可出售但為什麼是單一出售給領匯?業權和管理權可分開投標出售,個人非常懷疑梁展文重倉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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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點解要單一出售,其實係想將一D旺場同一D無咁旺嘅場一齊賣畀同一個業主,以發揮協同效應,就好似巴士公司要同時經營賺錢綫同蝕本綫一樣
      2. 請問乜嘢係管理權?大部分商場同停車場都已經外判咗啦
      3. 其實唔少人覺得梁展文係無能,不過與其話佢重倉823,不如話佢重倉新世界,因為佢過完冷河後就去新世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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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諗諗下似乎有人搞錯D嘢,可能係混淆咗業權份數同管理權份數,前者同後者分別係每個業主嘅投票份數同夾錢分數,係每一個業主都有嘅嘢,唔會分開嘅,所以唔會有業主只有投票權而唔需要夾錢(除非公契唔公平,例如有D私人樓大廈外牆係大業主嘅但又唔駛夾錢畀管理費同維修費,又或者果樣嘢係公家嘢,私人樓就會由大業主以象徵式名義賣畀法團,公屋就由房署自己持有,其實你睇D新樓網站都會有大廈公契,會列晒業權份數undivided shares同管理權份數management shares,如果冇列明管理權份數,即係同業權份數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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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意思是點解只有單一,可打包給三至四個經營權,房署做大房東,我覺高官只是怕煩,(大市場,小政府)
      香港政府專製造怪獸食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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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香港高官水準都差不多如劉吳惠蘭,鄭若鏵,劉江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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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其實房署當年都有搞過外判商場的,似乎曉麗係唯一一個SOSC,判咗畀太平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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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好似華心以前都外判過畀呢間公司,唔知係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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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平田亦屬Single Operator Shopping Centre (SOSC)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g/hg_lrp/papers/hglrp0425cb1-1573-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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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你啱,1998年只有三個
      http://www.cityu.edu.hk/hkhousing/prm/cpc/Cpc30-99.PDF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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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ttps://www.housingauthority.gov.hk/en/common/pdf/about-us/housing-authority/ha-paper-library/CPC9-02.pdf
      2002年
      Annex C係三個SOSC列表
      Annex D係SOSC合資格競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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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其實可以睇下當年房署對整體承租街市同整體承租商場嘅研究(上面房署條link)
      "The continued success of SOMs encouraged expansion in the use of this form of operation and since 1997 it has been used for all new markets."
      "The SOSC arrangement has not been very successful for a number of reasons."
      當年房署覺得整體承租商場唔係咁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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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實O2一直都認為房署卸除非核心業務是走對了路,讓房署集中精力搞好最最最民生的住屋問題,之前有「短樁事件」,較近期有「鉛水邨」,咁啱今日有以下這宗報導:
    《房署求其驗樓 新邨連環滲漏》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80710/mobile/odn-20180710-0710_00174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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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房委會以前主要收入是商戶,車場租金和出售居屋補貼出租公屋,那樣房署先有錢(搞好最最最民生的住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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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委會營運商業資產成本高、效率低,係有收入,但唔賺得幾多錢去補貼龐大的公屋群,相信最主要收入應該是來自出售居屋。

      當年房委會將商業資產打包上市時,同時設定了領匯可以在10年之內有優先權繼續購入房委會的商業資產,估計這個設計是有心持續卸除非核心業務的安排。當時未復建居屋,來自領匯上市嗰幾百億,好易坐食山崩,繼續出售商場停車場才可以有較大筆的資金回籠,去補貼出租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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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房委會可有想過發債?高官的冇能影響香港以後公屋重建!唉唉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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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估借咗錢唔駛還?仲要畀利息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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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買樓都要付息,只要你有穩定收入重有可能加人工那問題應不大,個人認為823對社會最大的影響是舊區重建,社區服務和小本創業,對社會壞處定好處多各人見解可不同。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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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區重建:最難應付是住戶的原區安置要求,不是領展
      社區服務:如果你說的是社會福利任務,這個不是領展的責任
      小本創業: 這個不是政府,也不是領展的責任,而是小商戶自己的打量及能力,不要怨天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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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Ray,「買樓都要付息,只要你有穩定收入重有可能加人工那問題應不大」,以今時今日的經濟環境來說,這個立論是對的
      發債也要付息,問題是當時的經濟環境很惡劣,係唔知去邊度搵錢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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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好,我想二位可能對我留言理解有出入,我重點是政府不附責任製造了壟斷的怪物,823本身商業運作是冇問題,本人對政府的信任由這事有大轉變,附責任的政府應引入競爭和社會資源再分配而不是製造壟斷,我從不怪領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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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每人有不同觀點,O2是絕對尊重的,如前述:
      //其實O2一直都認為房署卸除非核心業務是走對了路,讓房署集中精力搞好最最最民生的住屋問題,之前有「短樁事件」,較近期有「鉛水邨」//
      O2也認為政府是有不負責任的地方,但不在於「製造了壟斷的怪物」,而在於過橋抽板,收了錢後卻「沒有履行當年在終審庭上所作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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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首先你講緊房署外判商場畀私人公司包租營運,上面連結係房署2002年檢討,離決定領匯上市只係一、兩年嘅事,係有參考價值嘅,入面提到第一個SOSC係耀東,承包商用過於進取嘅價格承包,最後因為蝕太多而響1998年將個場交返畀房署。另一個問題係當年房署搵咗十四間合資格公司(你可以睇下名單有乜公司),但好少公司競投(當然有可能係因為部分物業位置偏遠),所以閣下話將一堆商場分三、四區嚟畀人營運,實際上未必行得通
      另外要搞清楚商場嘅角色,房署起商場係屋苑配套設施,但商場唔一定只係做附近公營房屋居民生意的,而房署起商場,目的唔係為居民,而係為房署投資帶來最大效益(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housing-authority/ha-and-its-committees/ha-committees/tor_cpc.pdf),為居民服務只係某D人想當然嘅。至於引入競爭,公務員體制下,同商家合作可能要去廉署飲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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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好,房署起商場目的不是服務居民,那位置偏遠和人口少屋村設計時為什麼會有商舖?近20年落成新市鎮為什麼冇公營街市那是否製造壟斷?另重建最大問題是原區安置那房協又可解決這事?房委會牛頭角下村順利重建?華富村計劃重建?大家耐心等待5年10年或20年看已出售了商場和車場屋村有冇希望計劃重建?
    我對97後特區政府高官會帶領香港前行非常悲觀。
    (香港高官水準在我眼中和葉利欽時代俄羅斯和阿根廷官員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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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有冇睇過上面連結呢?房委會真係咁寫,唔係我作的
      偏遠地區整商場,租客咪做獨市生意囉,事實上而家D新商場都有一間天價承租嘅電器爐具店,賣幾個月貴價嘢之後就摺咗,真心係為服務居民嘅,根本就唔應該畀呢D人承租,明顯房署係睇錢份上啦
      講舊屋邨重建,整個牛頭角上、下邨係分期重建嘅,唔係一次過拆,拆之前會安置好原本居民,又會提供居屋畀居民買(當然買咗之後就冇得再排公屋)﹐起好一期之後先安置,然後再拆
      你問房協點解決,咁你去睇下而家明華大廈房協又點解決,明華大廈而家就重建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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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更正,阿根廷官員比特區高官還優勝可張垃圾變寶售出而特區高官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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